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工作评价机制,提高居民评价的权重,以居民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重点,评价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听取居民意见,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