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第三章 通关服务优化第二十条有效对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保税货物流转,市发展改革、口岸服务等部门和本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口岸查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保障安全和方便货物进出的原则,合理确定监管流程和监管方法,建立保税货物便捷流转的监管模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