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