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受理运输危险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业务的,应当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和应急处理方法,查验有关凭证。不得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