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合理安排运行班次和发车时间;(二)按照客运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确定的票价售票;(三)对无故停班或者连续三日不进站经营的,及时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四)严格执行各项站务收费规定;(五)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