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建立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市运输管理处可以每年对班线客运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量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或者注销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