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五条有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病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所产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