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鼓励三级医疗机构与相关医疗、康复、老年护理、养老机构开展业务协作和双向转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