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院内急救机构的功能定位,制定院内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急诊科室建设,并接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