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院前急救人员在将患者送往院内急救机构的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及时救治,并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询问病史,做好相关记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