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院前急救人员在将患者送往院内急救机构的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及时救治,并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询问病史,做好相关记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