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院前急救人员因未能与急救呼叫的患者取得联系且无法进入其住宅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立即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请求协助进入现场。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