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