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院前急救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急救医师、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急救辅助人员和医疗急救装备专业维修维护人员。院前急救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