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散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散煤污染防治意识。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