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登记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人应当于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告知原登记机关。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