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