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延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延安革命旧址的利用纳入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发展红色旅游。

鼓励将延安革命旧址与其他文物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进行整合,拓展展示路线和内容,形成联合展示体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