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三)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或者公布虚假大气环境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