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编制本省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