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编制本省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