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可以邀请媒体以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