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