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实施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新增产能项目。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提前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