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