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通过立项审核、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