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通过立项审核、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