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且享受政府救济等优惠政策的,相关部门可以视具体情节限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对不按规定向理事会申报办理相关事项的,纳入村(社区)失信人员名单,并由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社区)内公示。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