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村(社区)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