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移风易俗的有关规定,对信教群众进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宗教教职人员受邀参与调处信教群众民间纠纷等社会事务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移风易俗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