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取消试点资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