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有序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