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深圳经济特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平安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相应的保障。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