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制度,落实平安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影响平安建设的矛盾纠纷和隐患,推进平安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