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

(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进入电梯;

(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利人士乘用电梯应当有专人陪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