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标准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二)有符合国家体育主管部门颁布标准的器材设备;(三)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