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竞技体育中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的。(二)在体育活动中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的。(三)违反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和人员交流规定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