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规或者有关标准,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定期进行体格健康检查,并对学生体质状况予以监测,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