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以丢弃、掩埋、焚烧以及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