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相关信息或者公示的相关信息失实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