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选举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提名进行审查,并向业主公开。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或者破坏房屋外貌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或者违法出租房屋的;

(四)拖欠物业服务费、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有不良社会诚信记录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后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