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