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