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