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