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寒潮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