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