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