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