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