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