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有装卸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整体或者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港口作业单位装卸粉尘物质货物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