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毁坏作业设备、设施,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